防火門兩座高層或高層修建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、多層民用修建相鄰,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,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、窗或防火門時,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,但不宜小于4.00m。防火門在描繪中需求滿意修建中的運用,根相關規則規范描繪,滿意重要的條文規則,在詳細的運用中展示重要的原理運用。高層修建內設有上基層相連通的走廊、打開樓梯、主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,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,其答應最大修建面積之和不該超越規則。消防電梯前室的門,應選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阻滯功用的防火門。
分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,應按下列程序主動操控降低:
(1)感煙探測器動作后,卷簾降低至距地(樓)面1.8M;
(2)感溫探測器動作后,卷簾降低究竟;
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,火災探測器動作后,卷簾應降低究竟;
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.00h的防火門或水幕等分隔設備時,其面積可不疊加核算。高層修建內設有上基層相連通的走廊、打開樓梯、主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,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,其答應最大修建面積之和不該超越規則。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.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
分隔設備時,其面積可不疊加核算。設在分散走道上的防火門應在卷簾的兩邊設置啟閉設備,并應具有主動、手動和機械操控的功用。
|